(2016)黑2721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波与被告呼玛县酱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呼玛县酱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21民初69号原告李波,男,1964年12月8日生,汉族。被告呼玛县酱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纪玉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波与被告呼玛县酱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55.00元。审 判 长 陈佩春人民陪审员 王义杰人民陪审员 叶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 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