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1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小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21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8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刘某某返还借款2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8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8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刘小田与张火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安审判员 欧阳伟审判员 刘理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