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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瑞丽与刘建、刘长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丽,刘建,刘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张瑞丽。被执行人刘建。被执行人刘长青。申请执行人张瑞丽与刘建、刘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请执行,本院于同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瑞丽与被执行人刘建、刘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5)沧民初字第00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审 判 员  朱秀刚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常殿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