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瑞丽与刘建、刘长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丽,刘建,刘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张瑞丽。被执行人刘建。被执行人刘长青。申请执行人张瑞丽与刘建、刘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请执行,本院于同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瑞丽与被执行人刘建、刘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5)沧民初字第00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审 判 员 朱秀刚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常殿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