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胡小晋、陈琼、清徐县路顺达运输有限公司、山西东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韩恩庆、岳莉、姜瑞霞、郭鹏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胡小晋,陈琼,清徐县路顺达运输有限公司,山西东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韩恩庆,岳莉,姜瑞霞,郭鹏飞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935号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湖西一路99号6号楼A座207-51室。法定代表人周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乐,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华虎,男,1985年9月2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被告胡小晋,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琼,女,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清徐县路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徐县307国道晋夏公路63号。法定代表人车润维。被告山西东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大村社区东街38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韩恩庆。被告韩恩庆,男,195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岳莉,女,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姜瑞霞,女,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郭鹏飞,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小晋、陈琼、清徐县路顺达运输有限公司、山西东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韩恩庆、岳莉、姜瑞霞、郭鹏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上述被告价值24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胡小晋、陈琼、清徐县路顺达运输有限公司、山西东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韩恩庆、岳莉、姜瑞霞、郭鹏飞价值24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代红英代理审判员 魏 玮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芬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