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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樊金太与赵卫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金太,赵卫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995号原告樊金太,农民。被告赵卫明(赵为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樊金太诉被告赵卫明(赵为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樊金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金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樊金太负担。审判员  孟常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泽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