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三平、刘彩平、程建清、张改婷、山西东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韩恩庆、岳莉、姜瑞霞、郭鹏飞、山西捷泰快运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何三平,刘彩平,程建清,张改婷,山西东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韩恩庆,岳莉,姜瑞霞,郭鹏飞,山西捷泰快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934号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湖西一路99号6号楼A座207-51室。法定代表人周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乐,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华虎,男,1985年9月2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被告何三平,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彩平,女,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程建清,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改婷,女,197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山西东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大村社区东街38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韩恩庆。被告韩恩庆,男,195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岳莉,女,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姜瑞霞,女,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郭鹏飞,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山西捷泰快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东太堡双塔南路香蕉区2号。法定代表人王七保。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三平、刘彩平、程建清、张改婷、山西东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韩恩庆、岳莉、姜瑞霞、郭鹏飞、山西捷泰快运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上述被告价值189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何三平、刘彩平、程建清、张改婷、山西东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韩恩庆、岳莉、姜瑞霞、郭鹏飞、山西捷泰快运物流有限公司价值189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代红英代理审判员 魏 玮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芬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