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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执16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许某某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5执16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苏某某,女,1986年6月15日生。被执行人许某某,男,1965年4月13日生。本院在执行苏某某与许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4)郏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许某某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茨芭乡支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鲁青建审判员  何星布审判员  赵克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姬登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