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定远县远大商贸有限公司与张旭、张林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远县远大商贸有限公司,张旭,张林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1513号原告:定远县远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叶开兵,经理。被告:张旭。被告:张林珍。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定远县远大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旭、张林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时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告张旭、张林珍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该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宋伶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商 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