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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定远县远大商贸有限公司与张旭、张林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远县远大商贸有限公司,张旭,张林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1513号原告:定远县远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叶开兵,经理。被告:张旭。被告:张林珍。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定远县远大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旭、张林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时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告张旭、张林珍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该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宋伶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商 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