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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9001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万文忠与薛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文忠,薛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兵9001民初1829号原告:万文忠,男,汉族。被告:薛明,男,汉族。原告万文忠诉被告薛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文忠与被告薛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文忠诉称:原告自2012年10月至2015年8月期间,受被告雇佣为其提供劳务,从事电焊工作。在此期间,被告拖欠原告2013年和2015年两年的劳务费共计35100元;此外被告还拖欠原告2014年的劳务费,因双方未结算,欠款数额不确定。因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述劳务费均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35100元;本案诉讼费、送达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被告薛明承认原告万文忠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薛明给付原告劳务费35100元,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本案受理费339元,送达费90元,合计429元,由被告负担,与应付款项同期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