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贵法执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郑云来、宋春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云来,宋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法执字第00270号申请执行人郑云来被执行人宋春林本院于2012年7月4日立案执行郑云来;郑云来申请宋春林、宋春林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贵民一初字第727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宋春林、宋春林应支付申请人郑云来;郑云来案款80940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30000.0元,尚有8094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宋春林;宋春林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贵法执字第002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倪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