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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吴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1406号原告杨某,男,生于1969年6月1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吴某,女,生于1978年9月2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