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8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吴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1406号原告杨某,男,生于1969年6月1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吴某,女,生于1978年9月2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