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福臻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福臻腾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财保13号申请人南京福臻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七家湾84号鼎新大厦309室。法定代表人黄启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华祥,江苏善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宇,江苏善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南东瓜市4号7层。负责人马文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南京福臻腾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银行存款188146.7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于2016年4月19日受理。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福臻腾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银行存款188146.7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旭审 判 员 蒋 浩审 判 员 王 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朱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