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2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俊凯与张立军、王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凯,张立军,王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2169号申请人王俊凯,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张立军,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玉梅,女,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2247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张立军、王玉梅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6229760XXXXXXXXXXXXX、6229760YYXXXXXXX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立军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号为6229760XXXXXXXX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将被执行人王玉梅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号为6229760YYXXXXXX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静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伟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