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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8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黎仕民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仕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8刑初118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仕民,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家住海南省琼海市。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6)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仕民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杰、代理检察员杜冠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仕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黎仕民在海口市美兰区新埠岛西苑路商业街地下车库捡到一串电动车钥匙并存放起来。2015年3月5日凌晨2时40分许,黎仕民带着捡到的该串电动车钥匙来到海口市美兰区新埠岛西苑路商业街地下车库,用钥匙试开车库停放的一辆粉红色电动车,后将该辆电动车的车锁打开并将车骑走。过后,黎仕民听说被盗电动车的车主在找电动车并已报案。黎仕民担心自己的盗窃行为被发现,于2015年3月6日11时许骑着盗得的电动车到公安机关自首。破案后,被盗的五羊牌电动车已发还给被害人黄立某。经鉴定,被盗的五羊牌电动车已发还给被害人黄立某。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8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黎仕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被告人黎仕民的供述、被告人黄立某的报案及陈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相片、现场方位图、鉴定结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仕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8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仕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yhjbfljawqjpcvlfuh案件唯一码审判员  史燕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杨速录员  陈晓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