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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财保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葛润杰与白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润杰,白云,葛润杰,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保11号(2016)吉0282财保11号之一申请人:葛润杰,女,1979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桦甸市。被申请人:白云,女,1985年9月8日生,汉族,住桦甸市夹矿住宅小区。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吉02**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白云所有、登记在张生迁名下吉B98K**起亚牌小型轿车的车籍,现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白云所有、登记在张生迁名下吉B98K**起亚牌小型轿车车籍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秀峰审判员  腾云飞审判员  孙 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