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4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王喜才与赵丽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才,赵丽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4执289号申请执行人王喜才,男,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方正县。被执行人赵丽颖,女,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方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黑0124民初92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此案,申请执行人王喜才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赵丽颖给付借款人民币12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丽颖除工资外无可供执行产或有执行能力,申请人王喜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现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方正县人民法院(2015)黑0124民初99号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振东代理审判员 康宇光代理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