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德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孙泽菊与严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泽菊,严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民初字第368号原告:孙泽菊。委托代理人:陈银华,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俊。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505号迪尚商务大厦C座1层、8-9层。负责人:张建新。委托代理人:张泳淼,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泽菊诉被告严俊、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泽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严俊、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孙泽菊申请撤诉,是其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也无违反法律和其他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泽菊撤回对被告严俊、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孙泽菊承担。审判员  徐公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