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民初3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陶幼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陶幼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3206号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景芳五区景苑公寓内。法定代表人徐爱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玲、朱沈楼,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幼兰,女,196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陶幼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夏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