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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7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北京国泰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世纪龙扬(北京)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国泰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世纪龙扬(北京)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7041号原告北京国泰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3栋134-4室。法定代表人王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硕,北京李自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世纪龙扬(北京)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张镇朱庄村西路2号(村委会西18米)。法定代表人周正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绍玲,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梅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国泰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世纪龙扬(北京)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国泰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国泰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千九百二十九元,由原告北京国泰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宋维明人民陪审员  贺玉秋人民陪审员  王玉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