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7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北京国泰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世纪龙扬(北京)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国泰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世纪龙扬(北京)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7041号原告北京国泰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3栋134-4室。法定代表人王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硕,北京李自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世纪龙扬(北京)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张镇朱庄村西路2号(村委会西18米)。法定代表人周正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绍玲,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梅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国泰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世纪龙扬(北京)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国泰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国泰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千九百二十九元,由原告北京国泰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宋维明人民陪审员 贺玉秋人民陪审员 王玉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