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陈岩松与陈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岩松,陈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2035号原告陈岩松,公民身份号码2301061981********,男,汉族,1981年11月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木材西街**号***室。委托代理人高大鹏,黑龙江项铁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刚,公民身份号码2301251983********,男,汉族,1983年1月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奋斗街一委*组。原告陈岩松与被告陈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岩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岩松负担。原告预交5095元,退还原告4945元。审判员 郎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凡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