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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邑民初字第20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蒲含明与被告陈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含明,陈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邑民初字第2098-1号原告蒲含明。委托代理人苟娟(特别授权),四川信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含明与被告陈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蒲含明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含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蒲含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蒲含明负担。审 判 长  魏 屹代理审判员  艾惠敏人民陪审员  刘晓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万莉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