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翠红与赵力燕、王职光、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翠红,赵力燕,王职光,王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1340号原告刘翠红,女,汉族,1972年出生,住泰山区。被告赵力燕,女,汉族,1970年出生,住泰山区。被告王职光,男,汉族,1931年出生,住泰山区。被告王某,男,汉族,1998年出生,住泰山区。原告刘翠红诉被告赵力燕、王职光、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王某某名下价值46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德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辛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