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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浙江四达印染厂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管道燃气有限公司,浙江四达印染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财保4号申请人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开发区育才路12号桥西侧。法定代表人寿观民,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丽琴,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浙江四达印染厂,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柘林。投资人潘利根。绍兴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四达印染厂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9027.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2016年4月15日绍兴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提交我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四达印染厂的银行存款109027.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倪维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