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喜迎、张爱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王喜迎,张爱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483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喜迎。被执行人张爱连。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二终字第06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喜迎、张爱连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履行义务,其中给付义务金额至今共计为637062.14元(含执行费868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喜迎、张爱连的银行存款637062.14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637062.1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