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娄大明诉贾志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大明,贾志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1252号原告:娄大明,男,委托代理人:候雅琴,委托代理人:娄丽丽,被告:贾志双,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575元,由原告承担2787.5元;其余2787.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倪 华人民陪审员 高艳波人民陪审员 来瑞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