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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周和生、周能飞与顾明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和生,周能飞,顾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261号申请执行人周和生,男,1965年7月1日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申请执行人周能飞,男,197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芜湖市芜湖县。被执行人顾明亮,男,汉族,1981年12月15日生,住芜湖市港湾路。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周和生、周能飞与被执行人顾明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鸠民一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川审判员 杨慧忠审判员 周光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