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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黄权与吴荣忠、谭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权,吴荣忠,谭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032号原告黄权,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委托代理人邓月明,广东恒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荣忠,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现住广东省罗定市。委托代理人吴宇,男,罗定市德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理。被告谭素红,女,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东莞市,现住广东省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权诉被告吴荣忠、谭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权于2016年4月19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权负担。审 判 长  陈建光人民陪审员  谢 兴人民陪审员  黄雪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小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