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9001民特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李香明、张培蓉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9001民特110号申请人李香明。申请人张培蓉。申请人李朵。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李香明、张培蓉、李朵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胡军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被继承人李兵与李朵系夫妻关系,婚后无子女。李兵于婚前单独购买位于xxx房产一套并登记为单独所有。李兵于2014年11月9日死亡,未留遗嘱。被继承人李兵之妻李朵、父李香明、母张培蓉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三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4月19日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诉前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被继承人李兵单独所有的位于xxx房产100%产权由李香明与张培蓉共同继承;二、李香明与张培蓉给付李朵房屋补偿款80000元(已当庭给付)。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香明、张培蓉与李朵于2016年4月19日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军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饶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