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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8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刘粉茶、陈玉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粉茶,陈玉莲,赵廷花,刘粉茶,陈玉莲,赵廷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8执37号申请执行人刘粉茶。被执行人陈玉莲。被执行人赵廷花。申请执行人刘粉茶与被执行人陈玉莲、赵廷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温文商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陈玉莲、赵廷花要履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5700元及其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68元。权利人刘粉茶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玉莲的工资账户和被执行人赵廷花的存款账户进行了冻结;经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因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328执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杨 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周黎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