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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民辖终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安徽省振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童永宏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永宏,安徽省振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辖终2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童永宏,职业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振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030447-4,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星火路99号兴海苑31幢。法定代表人张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庆平,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童永宏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4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童永宏上诉称,首先,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的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系合肥市庐阳区,被上诉人安徽省振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原审原告起诉被告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原审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其次,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虽然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及不动产,但本案并非物权纠纷,故不宜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安徽省振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二审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振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据即双方订立的《环球金融广场房屋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合同,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为专属管辖,优先于一般地域管辖规则适用。本案案涉不动产位于合肥市长江路与长丰路交叉口,属于原审法院辖区。一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请求适用合同纠纷确定本案管辖的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海青审 判 员  孙礼会代理审判员  潘 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玉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