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2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与崔贞今、延边龙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崔贞今,延边龙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2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负责人高志刚,行长。委托代理人金洪伟。被执行人崔贞今。被执行人延边龙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关福利,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申请执行崔贞今、延边龙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2008)图民二初字第32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终结对崔贞今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8)图民初字第328号民事调解书中崔贞今应履行的还款义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彬代理审判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