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14执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青岛海尔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海尔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成都香江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龙城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217号申请人青岛海尔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266014-0。法定代表人梁海山,董事长。申请人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开发区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1372821-0。法定代表人梁海山,董事长。上述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纪伟传,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成都香江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家具产业园(老成彭路园区段),组织机构代码56203021-X。法定代表人谢郁武,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成都龙城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街道办事处同安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9885668-6。法定代表人范菲,执行董事。上述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罗明,男,汉族,1975年10月16日出生,系成都香江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成都市锦江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海尔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香江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龙城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海尔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成都香江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龙城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岛海尔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成都香江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账号上的存款55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审判员  严振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