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安启涛与榆树市公安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启涛,榆树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82行初1号原告安启涛,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委托代理人张哲峰,吉林申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榆树市公安局,地址榆树市新民大街。法定代表人高广野,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和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启涛诉被告榆树市公安局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安启涛以被告榆树市公安局撤销了榆公(郊)行戒呈字(2014)第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解除了对其强制戒毒措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启涛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启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启涛负担。审 判 长 申家超代理审判员 李晨声人民陪审员 佟玉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思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