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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执1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会民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20执141-1号执行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李会民,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被执行人李会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刑事财产刑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粤高法刑三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维持本院作出的(2014)中中法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李会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会民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会民名下的全部个人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文审判员 张卫东审判员 郭善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