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彭济堂与武汉瑞安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济堂,武汉瑞安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190号原告彭济堂。被告武汉瑞安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口创世纪广场A单元22层20号。法定代表人张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济堂与被告武汉瑞安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济堂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原告潘乐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济堂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8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68元由原告彭济堂负担(已付)。审 判 长 喻 瑛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彭 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长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