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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1426号原告李某,女,34岁。委托代理人吴丽丽,滨海县通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高某,男,3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员  张 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朱海俊书 记 员  尤庆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