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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丁民初字第0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江苏稳润光电有限公司与郭玉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稳润光电有限公司,郭玉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丁民初字第0155号原告江苏稳润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纬一路88号。法定代表人方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阳、曹建国,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玉国。委托代理人俞仁明,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稳润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玉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且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稳润光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玉国的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稳润光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茜审 判 员  刘 沫人民陪审员  李乐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唐勇刚书 记 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