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1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周伟英与陈伟红、株洲市大伟神农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伟英,陈伟红,株洲市大伟神农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1执11号申请执行人周伟英。被执行人陈伟红,经商。被执行人株洲市大伟神农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陈伟红,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周伟英与被执行人陈伟红、株洲市大伟神农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897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株洲市大伟神农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部分银行帐号,并扣划了银行存款共计94000元,该案与(2016)湘0221执12号因系同一被执行人故合并执行,所扣划的执行款项已由12号案的申请人谢磊领取。经本院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1执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吴长征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旭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