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1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与宋家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宋家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1民初384号原告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住所地:佛冈县。法定代表人麦庆强,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国桓,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林燕萍,系该行职员。被告宋家明,男,汉族,住佛冈县,身份证号码:×××1819。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诉被告宋家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范秀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邝美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