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申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古交市供电公司与马德宝劳动争议纠纷再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古交市供电公司,马德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申字第12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古交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古交市金牛街74号。委托代理人:剌慧丽,山西百捷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闫洁,山西百捷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德宝,男,195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古交市马兰镇营立村。委托代理人:马巨宝(系被申请人哥哥),男,194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机电职工学院退休干部,住太原市南内环街30号。再审申请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古交市供电公司与被申请人马德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古交市供电公司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终字第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古交市供电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查明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马德宝之间,从未建立过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本案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原审法院在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即做出本案未超诉讼时效的认定,属认定错误。(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本案即农电工劳动争议纠纷系农电体制改革遗留问题的延续或派生,其不具有民事纠纷的性质。本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审法院赔偿费用计算错误。(三)原审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错误。古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的不属于劳动仲裁委管辖,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审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应当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处理。但原审法院直接受理了本案并进行了实体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终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1995年原古交市电业局局长王爱民代表甲方与当时任姬家庄电管站负责人的马德宝为乙方签订了《责任书》,其中明确载明“甲方定期组织对乙方完成任务中的检查、指导、考核,严格按责任书考核结果兑现:工资、维护费、办公费、活动经费等承包费。”并对乙方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作出明确说明。由此,马德宝在工作中遵守了古交市电业局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并接受其劳动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马德宝提供的抄表收费,上交电费、用电普查、线路维修等劳动行为属于古交市电业局的业务组成部分。马德宝还提供了1991年5月6日因工作关系古交市电业局给其出具的盖有古交市电业局公章的收据,且1992年5月8日再审申请人给其核发了检查用电证,该证贴有马德宝的照片,并在照片上盖有古交市电业局上级单位太原市供电局劳动人事科的骑缝公章,综合上述证据材料,马德宝与原古交电业局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故原审认定马德宝与原古交市电业局建立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古交市供电公司系由原古交电业局变更名称而来,原审判决其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当,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古交市供电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古交市供电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邱国义审 判 员 王 迪代理审判员 成 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莉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