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4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许怀于与刘必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怀于,刘必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4民初259号原告:许怀于,男,196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委托代理人:许鲁杭(系原告许怀于儿子),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刘必在,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怀于与被告刘必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怀于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怀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3元,减半收取311.5元,由原告许怀于负担。审判员 黄仁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宝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