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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4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许怀于与刘必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怀于,刘必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4民初259号原告:许怀于,男,196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委托代理人:许鲁杭(系原告许怀于儿子),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刘必在,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怀于与被告刘必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怀于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怀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3元,减半收取311.5元,由原告许怀于负担。审判员  黄仁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宝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