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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1088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