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崔恩歧与崔恩学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恩歧,崔恩学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民申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崔恩歧(岐),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恩学,男,196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大庆市龙凤区卫生管理站干部。再审申请人崔恩歧因与被申请人崔恩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庆民一民终字第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崔恩歧申请再审称:1、原一、二审判决没有证据认定本案是合伙协议纠纷,事实认定错误。2、本案是赠与合同,应当适用赠与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2005年初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协议书,在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申请人同意将属于自己个人所有的财产分给被申请人部分份额,应认定为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申请人申请撤销赠与符合法律规定,原一、二审判决强令申请人按约定履行赠与义务确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在原一审时提交了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以及确认该协议有效的生效判决,该组证据可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着合伙关系,并不是申请人所称的赠与关系。(2006)庆民再字第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认定双方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双方应当按照该协议约定履行。现被申请人请求按照该协议对财产进行分割,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正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崔恩歧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崔恩歧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恩歧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代勇全审判员 由 艳审判员 周铁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 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