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薛景航与孙妍妍、孙胜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景航,孙妍妍,孙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983号申请执行人薛景航,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孙妍妍,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职业不详。被执行人孙胜利,男,1976年6月12日,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薛景航与被执行人孙妍妍、孙胜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铁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铁执字第9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请将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兆涛审 判 员 张晓光代理审判员 薛万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