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6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曾祥凤与翁国芬、赵仕财、赵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祥凤,翁国芬,赵仕财,赵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118号申请执行人曾祥凤,女,汉族,1970年08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人翁国芬,女,汉族,1964年08月0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人赵仕财,男,汉族,1962年0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人赵东,男,汉族,1988年08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终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曾祥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翁国芬、赵仕财、赵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执行前已冻结被执行人翁国芬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账户存款25.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翁国芬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账户62220823********的存款25.2万元(大写贰拾伍万贰仟元整)。请将此款汇入珙县人民法院在宜宾市商业银行珙县支行账户2011003100226。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翁国芬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账户62220823********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泽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