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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程金红与陆江、黄莉珺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金红,陆江,黄莉珺,洪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619号申请执行人程金红被执行人陆江被执行人黄莉珺被执行人洪颢军申请执行人程金红与被执行人陆江、黄莉珺、洪颢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装修款人民币9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莉珺、洪颢军去向不明。本院另案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陆江所有的工资账户;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洪颢军所有的丰田牌汽车一辆(现下落不明),及其所有的已设定抵押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电路9室、19幢3室、19东幢202室、19东幢102室的房屋,如处置,扣除优先债权后,申请执行人无剩余款项受偿可能,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需在本案中对该房产予以强制执行。经查询三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三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61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