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刑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周志强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虎刑初字第00197号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志强,男,1975年1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寻衅滋事于1995年5月25日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5月21日被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2月3日被留置盘问,次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15)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志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步青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周志强在本市虎丘区星韵花园小区门口,将约5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2、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周志强在本市虎丘区狮山丽晶公寓11楼XXXX室,将约1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2014年12月3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周志强,并在其住处本市虎丘区和乐家园20幢XXX室南侧卧室内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结晶物61.6克、含四氢大麻酚的褐色固体0.8克,庭审中,公诉机关追加起诉被告人周志强于2014年12月3日在本市虎丘区和乐家园20幢XXX室,以贩卖为目的向邵某某购入毒品甲基苯丙胺100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志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庭审中翻供,不以坦白认定。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意见,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周志强,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庭审中,被告人周志强对被指控的第1笔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辩称,这5克毒品其没有收钱,是送予张某的;2014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在虎丘区和乐家园20幢XXX室南侧房间查获的毒品不属于其所有,当时邵某某在虎丘区和乐家园20幢XXX室北侧房间包装毒品,其与张某在南侧房间吸毒,邵某某拿了61.6克毒品过来,说一会有人来拿,其还开玩笑说要从中拿钱的,后被警察抓了,和乐家园并不是其居住的地方。对公诉机关追加起诉的犯罪事实其辩称,其在公安机关对该节的交代不是事实,实际上其没有去贩卖毒品的事实。经审理查明:1、2014年1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周志强在苏州市虎丘区星韵花园小区门口,将约5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1)、被告人周志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其行为有二种情况,一是帮邵某某送给人家的毒品,但不赚钱的,还有就是其自己有贩毒的事实。2014年11月上旬,张某打电话给其说要买5克冰毒,当时其住在星韵花园6幢XXXX房间,张某就到了其住的地方,其用自封袋装了5克左右的冰毒给了张某,张某说好以500元的价格购买这5克冰毒,当时她没给其钱。被告人周志强在检察机关的供述证明,2014年11月上旬之前半个月,其向“小曹”买了12.5克毒,吸剩10克不到。同年11月上旬,张某打电话要买5克冰毒,当时其住在星韵花园6幢XXXX房间,张某就到了其住的地方,其用自封袋装了5克左右的冰毒给了张某,张某说好以500元的价格购买这5克冰毒,但当时她没付钱。(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其吸食的毒品是周志强提供的,有的毒品是周志强免费给的,有的毒品是向周志强购买的。其一共向周志强购买过2次毒品。第1次是2014年11月初,大概6号、7号,其当时在家里,打电话给周志强说要拿点东西,东西就是冰毒。周志强让其去他家拿,然后其就去了周志强之前的住处苏州市新韵花园小区找到周志强之后,周志强给了其2小包冰毒,周志强说500元钱,然后其给了周志强500元钱之后就离开了。2小包冰毒的重量估计大概5克,差不多100元1克。现在这2小包冰毒吸掉了。2、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周志强在苏州市虎丘区狮山丽晶公寓11楼XXXX室,将约1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1)、被告人周志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2014年11月上旬之前的半个月,其找一个叫“小曹”的人以1100元买了半套计12.5克冰毒,其中自己吸食了一部分,还剩下10克不到的冰毒。被抓前半个月的一天,当时其住在狮山丽晶酒店,当天晚上20点左右,张某打电话说有个朋友要过来玩冰毒,叫其开了房间准备1克冰毒、1个冰壶,其帮张某定了1个房间,200元1间,其先付掉了200元定房间的钱,不久张某带了个其不认识的男的过来,大概30多岁,张某向那个男的拿了400元人民币,之后转交给了其,其就将1克冰毒和吸毒工具给了张某。他们2个人就到开好的房间里面去了。过了1个多小时,张某对其说他们要回去了,将剩下的1克不到的冰毒给了其后自己吸食掉了。这400元是张某向那男的要400元转交的,其中200元是房费,100元是购买1克冰毒的钱,另100元是多给其的,这些钱之后被其花掉了。(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中下旬,大概20号左右,其当时和朋友“老屁”唱完歌之后想开个房间,就打电话联系周志强,让周志强帮其在狮山丽晶开房间。周志强同意的,让其快点过去,当时周志强也住在狮山丽晶的,具体哪个房间记不清了。其就和老屁去了狮山丽晶周志强的房间找到了周志强,当时房间内只有周志强1个人。之后其让老屁拿了400元钱给其,其把钱给了周志强让他去开房间,当时也没问周志强房间多少钱,想开个房间400元钱够了。之后周志强去了前台,帮其开了个房间,其和老屁在周志强的房间里等。开好房间后,周志强又回到了他的房间,周志强说房间费用是300元钱。其说那100元钱你就不要给了,给点“东西”吧,意思就是给点冰毒。然后周志强给其1小袋冰毒,大概1克左右。之后其和老屁回到了周志强刚开的那个房间休息了,房间号记不清了,好像是19楼。当天拿到冰毒后,酒多了太累了就直接睡觉了。冰毒就放在了房间内的桌子上,到了第二天早上6点钟,其就把房卡又还给周志强,跟周志强说,冰毒没有吸,还在里面,周志强说知道了,之后就离开了。到被抓的那天,周志强对其说,要把其之前放在房间内的那一小包冰毒还给其,还没还警察就把我们抓到了。3、2014年12月3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周志强,并在其住处苏州市虎丘区和乐家园20幢XXX室南侧卧室内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结晶物61.6克、含四氢大麻酚的褐色固体0.8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1)、被告人周志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2014年12月3日中午,其回到和邵某某共住的和乐家园20幢XXX室,其住屋内西南角卧室,邵某某住西北角卧室,看到邵某某在他自己房间里面称量冰毒,并分装到自封袋里,总共起码有7、8百克以上。一个叫“钱进”的人打其电话,说要买50克的冰毒,其和邵某某说了,邵某某给了其称好的50克冰毒,当时其没有付钱(一直是卖掉后结帐的)就将这些50克冰毒放在其房间的写字台的抽屉里,准备等“钱进”打电话其再送过去,但是还没有等到电话警察就来其家里将其抓获,抓获时搜出50克冰毒及邵某某归还其的12.5克左右冰毒。在前3、4天,邵某某说过,这次其购买的冰毒,给其价格每套1600元,一套是25克,其知道应该付给邵某某3200元。这50克冰毒准备卖给“钱进”4000元钱,“钱进”打电话时也对其说过,买2套4000元,其还问过邵某某4000元能不能卖,邵某某说,你能赚点就赚点吧。其想从中赚800元。这次因为没有卖掉,也没拿到钱,所以也没有将钱付给邵某某。邵某某是和其住在一起的,其住在屋子西南角卧室,他住在西北角卧室。和乐家园20幢XXX室是邵某某租的房子,邵某某住北侧房间,其住南侧房间,住了2天,因为狮山丽晶查得紧,所以搬到和乐家园20幢XXX室南侧卧室住的。12月3日当天,12.5克左右冰毒是邵某某还给其的(以前购买没给足),50克冰毒是准备卖给钱进的。被告人周志强在检察机关的供述证明,2014年12月3日中午,一个叫“钱进”的人打电话,意思向邵某某买50克冰毒,其给“小华山”送完冰毒回来,回到和乐家园20幢XXX室,邵某某继续在他自己房间分装冰毒,告诉邵某某“钱进”要买50克冰毒,邵某某称好50克冰毒交给其,放在南侧卧室其住的房间桌子上,其将50克冰毒放在其写字台抽屉里,准备等“钱进”打电话再卖给他,邵某某打开门准备走出去,有警察来把邵某某和其抓获了。前2、3天和邵某某谈起一套25克1600元,50克应付邵某某3200元,问邵某某卖4000元行不行,邵某某说让其赚点,冰毒来不及卖掉,钱也没付给邵某某。和乐家园20幢XXX室是邵某某租的房子,邵某某住北侧卧室,其住南侧卧室,住了2天。因为狮山丽晶查得紧,其就搬到和乐家园20幢XXX室南侧卧室住的。还有12.5克左右冰毒是邵某某还给其的。其从2005年开始吸毒,前后化用2、3百万没钱了,所以买的量大时欠着的。(2)、证人邵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打电话给阿东要货,12月3号早上周志强也在屋里问其要了100克冰毒,以60元每克给了周志强,他现场没有付钱,其说等卖了之后给钱,周志强就拿着这100克走了,不知道他送到哪里去了。大概过了4分钟左右,周志强回来了,给了其现金6000元。然后周志强又问其要50克冰毒,其还是每克以60元给他的,也是没有直接付钱,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住处全部抓获。警察在其的身上搜到37.5克冰毒,在其的床底下搜到大概700多克冰毒,周志强给其的6000元现金也被警察查获了。警察在周志强的房间搜到那50克冰毒。当天一袋100克冰毒和一袋50克冰毒给周志强具体是分2次给的,还是同时给的记不清了,反正一共是150克冰毒。其和周志强一起住在苏州市虎丘区和乐家园20幢XXX室,大概是被抓前一个月不到才租住在和乐家园20幢XXX室,当时租房合同是其与房东签的。(3)、证人张某在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中向公安机关陈述证明,周志强当时就住在和乐家园内,和邵某某一起住的,并指认了和乐家园20幢XXX室。4、被告人周志强于2014年12月3日,在苏州市虎丘区和乐家园20幢XXX室,以贩卖为目的向邵某某购入毒品甲基苯丙胺100克。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白色晶体状物质3袋、咖啡状粉末状物质1袋,已依法收缴,同时扣押冰壶和电子秤各1件。另查明:被告人周志强既有贩卖毒品行为,又系吸毒人员。归案后,被告人周志强在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其提出了上述辩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1)、被告人周志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2016年12月2日19时左右,一个叫“小华山”的打电话要100克冰毒,当晚在苏州金山路圣爱医院门口碰头,付了6千元,到3日中午从邵某某那里以每克60元拿的100克货,邵某某说回头让点利润其,拿了100克冰毒,联系好“小华山”驾千里马轿车到圣爱医院门口把货交与“小华山”。被告人周志强在检察机关的供述证明,2016年12月2日16时左右,“小华山”的打电话要100克冰毒,其告诉邵某某“小华山”要买100克冰毒,可以先付钱,邵某某叫钱先收下,当晚12点左右,在苏州金山路圣爱医院门口和“小华山”碰头,“小华山”付了6千元买冰毒的钱,到3日中午12点左右,在和乐家园邵某某住处,向邵某某拿的100克冰毒,是个红包装的,之后开车到圣爱医院门口,联系“小华山”后,“小华山”上其车,其将100克冰毒给了“小华山”后,其回到和乐家园,给了邵某某6000元,其没有赚钱。其帮“小华山”买毒,不是贩毒给“小华山”。(2)、证人邵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打电话给阿东要货,12月3号早上10点左右,阿东打电话说东西到了,骑着电瓶车到了公园门口打电话给阿东,阿东在路边的车里招手,他坐在后排座位,其走上去,给了其一个塑料袋冰毒,每克55元钱,其回到和乐家园的住处称量共有900多克冰毒,当时周志强也在屋里问其要了100克冰毒,其从其中称出100克,以60元每克给了周志强,他现场没有付钱,其说等卖了之后给钱,周志强就拿着这100克走了,不知道他送到哪里去了。大概过了4分钟左右,周志强回来了,给了其现金6000元。以上事实还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所证实:1、公安机关的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证明,2014年12月3日15时30分至2014年12月3日16时00分,侦查人员至周志强住处苏州市和乐家园20幢XXX室进行搜查,在南侧周志强卧室内西南角桌面上发现一吸毒工具冰壶,在该桌面角落发现一袋装在自封袋内少量的白色晶体,在该桌面一黄鹤楼铁质烟盒内发现一袋装在自封袋内少量咖啡色物品,在该桌子的右侧抽屉内一电子秤盒内发现一袋装在自封袋内的白色晶体,一小型电子秤,在该桌子中间抽屉内发现一袋装在自封袋内的白色晶体,民警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2、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从周志强处扣押了自封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物质2袋,电子秤盒子包装的白色晶体状物质1袋,黄鹤楼香烟铁盒包装的咖啡色粉末状物质1袋,冰壶1只、电子秤1只。3、称量记录及其照片以及阳澄湖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对在苏州市高新区和乐家园20幢XXX室南面卧室内查获的3包白色晶体物质分别编号15-17号,在顾鑫敏的见证和周志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称量,重量分别为50.8克、0.7克、12.0克,共计63.5克(带有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袋);1包咖啡色粉末物质编号为22号,重量为0.9克(带有白色塑料袋包装袋)。其中物证鉴定书上的检材1#就是称量记录上的编号15#,物证鉴定书上的检材2#就是称量记录上的编号16#,物证鉴定书上的检材3#就是称量记录上的编号17#;物证鉴定书上的检材4#就是称量记录上的编号22#。4、公安机关物证鉴定书证明,送检的三包白色结晶物分别编号为检材1#、检材2#、检材3#,将送检的褐色固体编号为检材4#。经检验,检材1#为白色结晶物,净重50.0克;检材2#为白色结晶物,净重0.1克;检材3#为白色结晶物,净重11.5克;检材4#为褐色固体,净重0.8克。送检的1#白色结晶物、2#白色结晶物、3#白色结晶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送检的4#褐色固体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5、收缴毒品专用收据证明,从周志强处扣押的甲基苯丙胺白色结晶物61.6克和四氢大麻酚褐色固体0.8克已经收缴。6、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张某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4日被行政拘留15日,于2014年12月19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行政拘留记录、苏州市人民政府劳动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周志强曾因寻衅滋事于1995年5月25日被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2年6个月,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5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7、物证分析意见书证明,送检的冰毒1包(检材编号:3205001405010120001)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6.1%。8、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证明,周志强2014年12月3日的尿液检测结果对吗啡和K粉检测板呈阴性反应,对冰毒检测板呈阳性反应。9、公安机关发、破案经过证明,2014年12月3日13时许,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阳澄湖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高新区和乐家园20幢XXX室将邵某某、周志强以及涉嫌吸食毒品的张某抓获,并在和乐家园20幢XXX室查获甲基苯丙胺61.6克和四氢大麻酚0.8克。10、被告人周志强辨认笔录辨认出了邵某某、徐铭、张某等人;邵某某辨认笔录辨认出周志强、徐铭、张某等人;辨认出贩卖毒品和购买毒品的地点。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志强明知是甲基苯丙胺仍多次向他人贩卖总计50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因被告人周志强既有贩卖毒品行为,又有吸毒行为,故应对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周志强居住的和乐家园20幢南侧卧室查获的61.6克甲基苯丙胺、含四氢大麻酚的褐色固体0.8克毒品及以贩卖为目的购进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00克一并认定为贩卖毒品数量,且应认定既遂。据此,被告人周志强贩卖甲基苯丙胺的数量总计为167.6克及四氢大麻酚0.8克,应依法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本院在量刑时已考虑被告人周志强合理的吸食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志强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周志强对被指控的第1笔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5克毒品称其没有收钱,是送予张某的辩称,经查,被告人周志强在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均供认了向张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并与张某的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对于被告人周志强辩称2014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在虎丘区和乐家园20幢XXX室南侧房间查获的毒品不属于其所有,和乐家园并不是其居住的地方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周志强在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均供认了一个叫“钱进”的人要买50克冰毒,邵某某称好50克冰毒交给其,且公安机关也是在其居住房间查获上述毒品。对其不居住于和乐家园20幢XXX室南侧房间的辩解,有其在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的供述及邵某某、张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和乐家园20幢XXX室南侧房间由其居住;对于被告人周志强辩称公诉机关追加起诉的以贩卖为目的购入的甲基苯丙胺100克一节不是事实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周志强在公安机关对该节事实作了供认,与证人邵某某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在检察机关被告人周志强亦作了相同的供述,但其辩解其帮“小华山”买毒,不是贩毒给“小华山”的意见,即使如其所述属实,其行为系实施了参与贩毒行为,对该节贩毒事实,应予以认定。据此,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志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29年12月2日止,没收财产自判决生效后执行,上缴国库)。二、公安机关扣押的冰壶和电子秤各一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文伟审 判 员 许修尧人民陪审员 张伟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佩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