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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玉秋与被告南京高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秋,南京高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707号原告黄玉秋,女,1952年9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费越,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天涯,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京高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柳洲东路19号天润城第八街区07幢106室。法定代表人赵秀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昇,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苗旺,系该公司职员。原告黄玉秋与被告南京高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业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玉秋委托代理人费越、张天涯,被告南京高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薛昇、苗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玉秋诉称,2013年8月31日,原、被告和房屋出售方李强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然而此后,合同签订者为房屋产权人的父亲,非其本人。原告提出异议,要求提供书面授权,但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称此代签行为没有问题,并称其与实际产权人一直保持联系,房屋出售不存在任何问题。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原告没有继续追究。依约原告交付定金50000元,中介费15000元,合计65000元,签约当日原告仅携带现金30000元,余额部分由原告用银行卡在被告的POS机上刷取,另余5000元,原告于2013年9月16日通过交通银行转账给被告。此后,房屋产权人并不认同其父亲的代理行为,房屋买卖合同未生效,也未实际履行。现买卖双方的合同纠纷已判决。因为买卖合同未生效,被告也就未履行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购房定金20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返还之日止);2、被告返还中介费15000元;3、被告支付未履行中介合同产生的违约金45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高业公司辩称,1、被告未收取原告购房定金,系卖房人李富康收取;2、根据合同约定中介费应由违约方赔偿,原告应向李富康主张,且被告提交的判决书中李富康已为此赔偿原告15000元,无权再重复要求赔偿;3、被告无违约行为,不存在赔偿合同也未约定30%的违约金。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1日,原告与案外人李福康经被告高业公司居间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购买浦口区泰冯路59号天华硅谷庄园023幢2单元1806室。合同约定定金为50000元。该合同经(2014)宁民终字第5142号民事判决确认无效。该判决同时还确认,原告支付李福康定金30000元,另20000元定金仍在被告处。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认可原告实际支付中介费1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地产中介合同、转账记录、转账回单、证明、工商银行查询记录、收条、(2014)宁民终字第514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提交的补充协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购房定金20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本院认为,经(2014)宁民终字第5142号民事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签署的合同无效,且20000元的定金在被告处,被告应予返还。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2、被告返还中介费15000元。本院认为,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因涉案合同获取15000元,应当予以返还。3、被告支付未履行中介合同产生的违约金4500元。本院认为,涉案的中介合同已确认无效,原告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高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黄玉秋购房定金20000元、中介费15000元,合计35000元。二、驳回原告黄玉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8元,由原告黄玉秋负担88元,由被告南京高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该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88元。审 判 长  张 茗人民陪审员  高志军人民陪审员  姜桂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琦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