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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1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丹华与宗辉、王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华,宗辉,王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1340号原告李丹华。委托代理人孙晓祥,仪征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宗辉。被告王婕。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丹华与被告宗辉、王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丹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筱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