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2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高英与李志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英,李志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430号原告高英,女,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志超,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英诉被告李志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李志超驾驶的鲁****19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李志超驾驶的鲁****19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孝福 来源:百度“”